香港薪俸稅
發布日期: 2020-03-03 來源: www.udland.cn 199 分享:
薪俸稅課稅范圍
在香港,大部分因擔任職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獲得入息的人士,均須繳納薪俸稅。你能否申請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繳薪俸稅,須視乎你受雇工作的來源地。
香港的稅制是按地域來源征稅,凡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不論是否已在其他稅收管轄區繳稅,均須課繳薪俸稅。

董事
如你的職位是履行根據《公司條例》所載的職務和責任,即屬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應法例所定類似性質,則屬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在稅務上公司董事是一個職位。一般而言,如你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論你于有關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多少天,你從該職位所得的入息須全數繳納香港薪俸稅,而不可就該酬金申請任何稅務豁免或寬免。
雇員
如你是雇員而受雇工作來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你可在某些情況下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征稅或申請稅務寬免。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稅或稅收抵免
若符合指定條件,你可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內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稅或申請稅收抵免。
在內地和香港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你在課稅年度內部分時間于中港兩地跨境工作,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此外,你在內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須繳付個人所得稅,但在若干情況下則可獲豁免征稅。
截至2017/18課稅年度,若你已在內地就內地履行職務所得的入息繳付個人所得稅,你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該部分入息豁免征稅,或選擇根據《稅務條例》第50條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全面性安排」)申請稅收抵免。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稅務條例》第8(1A)(c)條不適用于任何人在已與香港訂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安排的地區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 如你屬香港居民人士(香港稅務居民的人士),并已就在內地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入息繳付內地的個人所得稅,你可根據《稅務條例》第50條及「全面性安排」申請稅收抵免。
在作出入息豁免征稅或稅收抵免的申請時,你須提供繳付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來港工作人士
如你準備來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應清楚了解你的稅務責任。凡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或受雇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課稅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怎樣計算薪俸稅
薪俸稅額是按你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以累進稅率計算;或以入息凈額以標準稅率計算,兩者取較低的稅款額征收。
應課稅入息實額 = 入息總額 - 扣除總額 - 免稅額總額
入息凈額 = 入息總額 - 扣除總額
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每年度的暫繳薪俸稅是根據上年度的入息減去扣減項目(和免稅額)來評定。
繳付稅款的程序
當你收到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后,應在限期前填妥并交回;而當你收到評稅通知書后,應在指定日期繳付稅款。如你并未收到任何報稅表,則應通知稅務局你可能須就入息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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