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不做審計 會有什么樣的后果?
發布日期: 2019-08-08 來源: 卓信企業 182 分享:
其實香港公司在2015年之前年審和審計并沒有現在這么嚴格,審計零申報也不再少數,但是2019年之后,香港CRS嚴格實施之后,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香港利得稅必須按照繳稅日期繳付,對于語氣未繳稅的,稅務部門會采取一系列措施給予追責和嚴懲。

1.對逾期未繳的稅款征收附加費
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稅務局會加征全部欠稅的 5﹪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稅務局就在繳稅日期起計 6 個月后仍未清繳的稅(包括 5﹪附加費)再加征 10﹪的附加費。
2.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稅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稅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稅務局亦會 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3.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開戶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必須于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 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 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4.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若納稅人沒有繳付稅款而意圖離開香港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稅務局局長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人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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